山东物理学会关于会员交纳会费的规定
              实 施 细 则

       (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物理学会关于会员交纳会费的规定实施细则》、《中国物理学会关于会员交纳会费的决议》和《关于重申各分支机构在2004年收缴个人会员会费的通知》及首次全国各省市物理学会秘书长会议精神,经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收缴会员会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标准:个人会员每四年200元,一次交清;
  终身会员一次性交纳600元;
  学生会员会费减半。
  团体会员:理事单位每年5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四年一次性交清。
二、留成:收缴单位、省学会、中国物理学会各三分之一。
三、待遇:会员收缴会费的同时,对会员实行统一编号,发放含有效期的会员证,凭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订购《物理》杂志享受五折优惠(其他期刊和杂志待征求意见后决定);
  ·电子版《物理》杂志可免费阅览;
  ·参加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主办的学术活动只交纳80%注册费(会务费)、或论文发表费等;学生及离退休会员交纳50%的优惠。
  ·享受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待遇。
四、会费缴纳原则是自愿。
五、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东物理学会
                                200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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