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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物理学会学会章程

(山东物理学会第八届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山东物理学会。
     英文名称:The shandong Physical Society。
     缩写:SDPS
   第二条 学会性质:山东物理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物理学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山东物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团体。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宗旨:团结组织全省广大物理工作者,代表和维护物理工作者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会员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鲁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加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组织领导:本会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民政管理局及中国物理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驻地济南市,挂靠山东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充分发扬民主,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围绕经济振兴和科技进步,独立负责、积极主动地进行工作。主要业务范围:
   1. 开展科技与教育情况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2.对与科技与教育发展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
   3.受委托对相关学术领域、技术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技术鉴定等,并提供建议。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4.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学水平。
   5. 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面向社会开展各种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以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提高科学素质、培养科学能力,造就科学风气。为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服务。
   6. 开展继续教育,帮助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的知识,进行技术培训。
   7. 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
   8. 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及科技资料,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9.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工作、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把学会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山东物理学会会员: 1.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并有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己工作多年,具有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技术革新家、自学成才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的领
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凡要求入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由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专业委员会推荐;
   3.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会员。学会通知入会会员所在单位,并报省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3.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积极参加学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5.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6.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7.按规定交纳会费;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9.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后,学会发给会员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凡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订和修改学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省科协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候选人由会员或团体会员推荐,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物理学界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一般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负责财务的管理,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视工作需要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市、地物理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市、地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群众团体,是山东物理学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受山东物理学会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由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市地物理学会根据本章程精神,结合各自情况,制定自己的章程。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止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年 本章程经 2002 年 7 月 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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